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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商务旅游签证单次多次往返

波兰商务旅游签证单次多次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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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 惠 价: 1880
  • 门 市 价: ¥1980
  • 办理时间:7-15工作日
  • 邀 请 函:需要
  • 有 效 期:30天
  • 所属领区:北京领区
  • 最多停留:16天
  • 面    试:不需要
  • 受理范围:全国
在线预订
  • 签证类型 门市价 优惠价 费用说明  
  • 波兰商务旅游签证 ¥1980 ¥1880 商务旅游...
所需材料

1、签证申请表,无空项,由申请人以拉丁字母签名(未成年人由父母
或法定监护人签名)。一张彩色照片(白色背景,35 毫米 x 45 毫米,拍摄时间不早于 6 个月)。
2.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身份证页复印件一份,申根/波兰国家签证页复
印件(如已签发)和护照上签字页复印件一份。如果签证在前一本护
照上,请提供该护照的身份证页和签名页复印件。
旅行证件须:不超过10年,有效期至少为签证到期后90天,至少包含2
页空白页。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所有页的复印件(只针对中国公民)若申请人来自其他领区,须提供暂住证或其它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在本领区居住。
4.可居留许可/ 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其他证明,以及复印件,有效期至少为
提交签证申请之日后 3 个月 -如适用。
5.医疗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旅行医疗保险涵盖整个逗留期间,最低保险额为 30000 欧元,包括紧急治疗、医疗原因送返以及死亡时的转运费用。不接受手写证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也应以拉丁字母书写。
6.组织方或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用公司正式纸张印制,并加盖公章
和签名,包含以下内容:
1)邀请方关于访问目的的声明。
2)详细的访问目的和时间(入境日期、离开日期),并附上详细的
日程表。
3)个人访问的必要性的说明。
4)关于抵达波兰后的隔离条件的书面资料(或证明可以免隔离的官
方文件)。
5)承担申请人旅行和生活费用的个人或单位的信息。
6 ) 邀 请 公 司 的 波 兰 KRS ( Krajowy Rejestr Sądowy ) 或 CEIDG
(Centralna Ewidencja i Informacji o Działalności Gospodarczej)的打
印版。
7.中国雇主确认旅行目的的信函原件(在公司正式纸张上签字并盖章)-如适用。
8.包括隔离期在内的整个停留期间的住宿证明(酒店预订、租赁协议、其他租借合同)以及付款确认。文件应包含有关住宿费用的信息。
9.备注: 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总领事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信息/ 材料。如若必要,申请者将被要求前往大使馆/ 总领事馆面试。
To be completed by the Inquiry Officer:
将由资料审核员填写:
1 . The applicant has confirmed that he/she has no other documents to submit.
申请人已经确认她/他不提交其他材料。
2. The applicant has submitted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listed above. I have advised him/her that failure to
submit all necessary documents may result in the application being refused. The applicant has chosen to proceed with the application.
申请人已经递交了上述材料,我已告知其如不提交所有必要材料可能会导致被拒签,但其选择继续提交申请。
2. Proof of the applicant's personal solvency, in case of personally covering the costs of travel and living.
申请人偿付能力证明:最近 3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无需存款证明.
1. 如果公司支付旅行及生活费用,需提供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或
2. 如果申请人自行承担旅行及生活费用,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偿付能力
证明。
10.对于在职人员: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雇主在公司正式纸张上出具的证明(英文或中文,翻译成波兰语/英
语),带有印章、签名和日期,明确提及:
a) 用人单位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会签人员的姓名和在用人单位的职务,
c) 申请人的姓名、职位、工资和工作年限,
d) 缺勤批准。
对于自营职业者或自由职业者:
证明专业活动的文件。
11.附加说明 : 附加文件。
请注意,申请人可以提交能够说明其行程的解释/证明类附加文件。

特别提示

在递交申请前请按下述清单准备所需材料, 否则您的签证申请可能被波兰共和国驻华 大馆 使馆/ 总领事馆 拒签。
按照须知规定,所需材料需另附英文或波兰语翻译。在签证申请审理期间,申请人护照将会留在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总领事馆。
您应在预计前往申根区前至少 15 个日历日前提出申请。

服务说明

 1.我社为客户所提供的所有签证服务类别,均属于协助办理性质,您的签证申请是否成功,完全由该国的签证官根据您递交的申请材料独立判断,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干预或交涉;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 偿的责任和义务。

2.资料的真实性是使领馆审核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请申请人确保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如因您提供的任何用于签证的材料、信息等不准确或互斥造成的签证问题,我社不承担责任。如果因我社工作人员的人为失误造成的签证问题,我社承担服务费、快递费,及相关签证实际交易金额的赔偿,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

3.我社在收取申请人资料后,经二次审核发现不符合签证申请资格的,保留作出不受理申请人签证申请决定的权利;

4.工作日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使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本网相关的处理时间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请您待拿到签证及护照后再出机票或与酒店确认付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签证以外其它费用。

5.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仅供参考而非法定承诺,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

6.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补资料或要求申请人前往使馆面试的权利。

7.特别提示:签证结果返回我公司后,您的护照及其它返回的原件资料,您可选择来我公司自取或委托快递寄送,如您选择快递寄送方式,则表示您授权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快递服务,第三方公司(快递公司的)所有服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您均已了解和认 可。对于快递有可能带来的丢失、破损、或其他问题,由第三方公司(快递承运方)对您进行负责,我公司不予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当您选择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时,视同您已认同此条款的内容。

注意:本网站列明签证资料和价格仅供参考,请以咨询客服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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